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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与罗俊婵,王碧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罗俊婵,王碧芝,香港溢丰发展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7-1号原告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平,广东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俊婵,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王碧芝,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香港溢丰发展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罗俊婵、王碧芝、被告香港溢丰发展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