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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冯某某,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某某,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冯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冯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美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