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冯某某,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某某,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冯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冯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美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