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燕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猛,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方 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