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源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何珊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何珊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河源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某某。被告何珊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9元,减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旭生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罗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