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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王泮齐、兰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邓玉芹,王泮齐,兰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28号申请人执行人邓玉芹,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执行人王泮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兰秀丽,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玉芹与被执行人王泮齐、兰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