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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伟,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建忠,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