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迟立军与田文杰、吴英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立军,吴英龙,田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迟立军,女,5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吴英龙,男,54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田文杰,女,50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文杰在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二零一五年六月起,每月扣留田文杰工资壹仟伍佰元整,至扣清壹拾叁万肆仟叁佰肆拾玖元整(¥134349.00)止。二、此款汇入迟立军的账户(账号622976005030114413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