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白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白某,男,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白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