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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雷、刘月侠与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刘月侠,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刘雷,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刘月侠,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娄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雷、刘月侠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蒙城县美润·兰庭尚郡7幢2单元206的房产,购房款428013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不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房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产,原告也应被告的要求缴纳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428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42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