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陕西省长武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与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长武县城乡供水总公司,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长武县城乡供水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小军,男,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武县城南大街。被执行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男,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长武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长武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给付水费152545.68元,并负担诉讼费3300元,共计155845.68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案件款53300元后表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书后,申请人陕西省长武县城乡供水总公司同意下余102545.68元另行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