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安会广与袁超、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会广,袁超,袁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安会广,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袁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袁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会广诉被告袁超、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会广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会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安会广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