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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安会广与袁超、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会广,袁超,袁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安会广,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袁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袁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会广诉被告袁超、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会广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会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安会广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