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顾东奎与顾绍梁、袁爱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东奎,顾绍梁,袁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顾东奎,个体户。被执行人顾绍梁,农民。被执行人袁爱兰,农民。申请执行人顾东奎与被执行人顾绍梁、袁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顾东奎借款25万元及利息(依本金25万元,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邳官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