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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何绍星与余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星,余俊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何绍星,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被告余俊兰,女,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星诉被告余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绍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绍星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绍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何绍星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