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仁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仁宗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728号罪犯梁仁宗,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仁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仁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仁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仁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仁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仁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