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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某甲,男。被申请人刘某乙,男。申请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刘某乙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甲称,刘某丙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申请人刘某乙登记结婚,由于仓促,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由于我女为人老实,精神上有些障碍,刘某乙及其家人看不起我女,经常暴力殴打我女,更可恶的是多次不给我女饭吃,时常饱一顿饥一顿,刘某乙稍不顺心,就拿我女出气,多次用棍棒、拳头殴打我女,致使我女身上多处伤疤,实在无法生活,加之,刘某乙经常和其他女人鬼混,这使我女无法忍受这一痛苦。我女于2014年正月回到娘家,双方分居已六年有余,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我女刘某丙监护权已经失去了六年余,为此,我特申请我女刘某丙监护权由过去的刘某乙变更为我自己。经审查,刘某丙与刘某乙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31日刘某丙经商洛市中心医院诊断患脑神经错乱症(精神分裂症)。2015年2月刘某丙与刘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丙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归。审理中,被申请人刘某乙表示其妻刘某丙经其劝说不归,刘某丙之父既然愿意做刘某丙的监护人,刘某丙在其娘家的监护权可以交给其父刘某甲。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权,被申请人同意,双方意见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甲为刘某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井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