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仲尚宝与段子龙票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尚宝,段子龙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2-1号原告仲尚宝。被告段子龙。本院审理的原告仲尚宝诉被告段子龙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尚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尚宝撤回对被告段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仲尚宝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