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仲尚宝与段子龙票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尚宝,段子龙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2-1号原告仲尚宝。被告段子龙。本院审理的原告仲尚宝诉被告段子龙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尚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尚宝撤回对被告段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仲尚宝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