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史道菊与滕侠、合肥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道菊,滕侠,合肥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81号原告:史道菊,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侠,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德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道菊诉被告滕侠、合肥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道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滕侠、合肥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道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道菊撤回对被告滕侠、合肥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