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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