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沈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达连,江苏王达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浩书 记 员 商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