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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甲,农村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山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原被告一同在广西打工。因被告作风不正派,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出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各1件,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山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经原告举证及法庭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山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本院认为,婚姻是一种承诺,也是一种磨砺,双方应当相互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属夫妻间正常矛盾,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包容,抱着积极而真诚的态度去沟通、弥补,多为年幼的孩子着想,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张某甲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请调解等诉讼权利。综上,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