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荣根、叶林玉、薛凤德与朱勇、覃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根,叶林玉,薛凤德,廖永芳,覃伟,朱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胡荣根,男。原告叶林玉,女。原告薛凤德,男。原告廖永芳,女。被告覃伟,男。被告朱勇,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胡荣根、叶林玉、薛凤德、廖永芳诉被告覃伟、朱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荣根、叶林玉、薛凤德、廖永芳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覃伟、朱勇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根、叶林玉、薛凤德、廖永芳撤回对被告覃伟、朱勇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2元,由原告胡荣根、叶林玉、薛凤德、廖永芳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