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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鹏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楼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宣进(特别授权代理),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鹏,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鹏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