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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恒福与戴中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福,戴中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537号原告赵恒福。委托代理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中明。委托代理人何均,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福与被告戴中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恒福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红人民陪审员  彭霞人民陪审员  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