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恒福与戴中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福,戴中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537号原告赵恒福。委托代理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中明。委托代理人何均,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福与被告戴中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恒福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红人民陪审员 彭霞人民陪审员 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