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紫艳,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5554119、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1月16日、出票人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富新农行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