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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韦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忻城县。被告韦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韦崇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