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隽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某,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隽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隽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隽某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