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隽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某,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隽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隽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隽某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