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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724号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70号G栋(美每家研发中心厂房4楼4-4)。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将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财产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财产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