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丽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毕德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丽,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毕德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张学丽。委托代理人高卫。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泰宏。被告毕德新。原告张学丽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毕德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给二被告送达法律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给二被告送达法律手续,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丽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