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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0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