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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袁易曼诉李伟、钟云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8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易曼,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袁易曼,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24日,居民。被告李伟,男,汉族,成年人。被告钟云才,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1月8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易曼诉被告李伟、钟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易曼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易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易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欣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