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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焕顶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焕顶,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冯焕顶,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泽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71869-0。地址:柳州市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伟权,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冯焕顶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焕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焕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焕顶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