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陶建兴与陶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陶建兴。委托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兴与被告陶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建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陶建兴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