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商初字第8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恒友纺织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恒友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梁春霞,烟台挚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882-2号原告威海市恒友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82418-3),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清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璇,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俊兵,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春霞(身份证号码370628197009223126),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山路76号内2408号。委托代理人李超瑞,系烟台挚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代理人。被告烟台挚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046275-3),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梁春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瑞,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恒友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霞、烟台挚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