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桂生与陈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桂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雯,居民。再审申请人吴桂生因与被申请人陈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桂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