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桂生与陈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桂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雯,居民。再审申请人吴桂生因与被申请人陈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桂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