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孙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