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孙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