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明才与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才,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宋明才。委托代理人:宋邓珍,与关系。被告:周华。委托代理人:陈国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才与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雪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明才的委托代理人宋邓珍、被告周华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宋明才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宋明才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41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