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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爱群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人民陪审员  邓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