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执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裴跃平与郭玉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跃平,郭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55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吴昊罡打字:校对:监印:份数: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555号申请执行人裴跃平,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郭玉珠,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市(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归还裴跃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昊罡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