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山青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海中山青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09号原告上海浦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山青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叶扣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劼,男。委托代理人俞士庆,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山青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业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