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汪茂红与张胜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24-1号原告:汪茂红,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胜,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汪茂红与被告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张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