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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金库与刘晓辉、陈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库,刘晓辉,陈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丁金库,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魏王锋、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晓辉,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淑银,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昊宇、陈梅峰,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库与被告刘晓辉、陈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金库负担。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