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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老万”,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于2015年2月7日被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兴家庄其亲戚杨某乙家将一支火药枪上的扳机拆下后带回玉屏侗族自治县的家中。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通河桥的机械加工店内委托杨某丙将一根不锈钢钢管加工成枪管,将一铁块加工成用于枪支击发的“鱼嘴”。之后,被告人杨某甲用一根核桃木制作了枪托,另利用从杨某丁家中取得的电焊机将加工好的枪管、“鱼嘴”焊接好,并用上述零件与之前取得的扳机组装成枪支,用于业余、闲暇打猎之用。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携带其制造的枪支与周某某、杨某戊在贵州省岑巩县大有镇凉水井村山上打猎时,被岑巩县公安局大有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岑巩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杨某甲所有的上述火药枪1支、黑火药100克、铁砂330克。2015年2月7日,岑巩县公安局另从杨某甲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钢锯1把、电钻1把、锉子1把、螺丝加工头1把(上述物品已随案移送本院)。2015年2月1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制造的枪支具有枪支属性,为一支自制单管火药枪。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户籍证明,物证火药枪1支、黑火药100克、铁砂330克,作案工具钢锯1把、电钻1把、锉子1把、螺丝加工头1把,证人周某某、杨某戊、唐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雷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辩认笔录,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主观上有制造枪支的犯罪故意,并将通过不同渠道取得的材料除自行加工制造枪支的部分零件外,另请他人协助加工制造枪支的部分零件,且用上述零件组装成枪支,其行为应属非法制造枪支,侵犯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提出其仅为组装枪支,非制造枪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将取得的不锈钢钢管委托他人加工成制造枪支的枪管,其应为制造枪支的主要行为人,之后其又将各种零件组装成枪支的行为,也应属制造枪支的行为,故对被告人杨某甲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甲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的违禁品火药枪一支、黑火药一百克、铁砂三百三十克,作案工具钢锯一把、电钻一把、锉子一把、螺丝加工头一把,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代华人民陪审员  舒 英人民陪审员  杨泽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