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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万庆与李孝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庆,李孝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李万庆,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饶仁旭(特别授权代理),筠连县沐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孝未,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庆与被告李孝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庆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并已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庆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万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