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