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