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俞早胜与王宝仓、张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早胜,王宝仓,张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俞早胜。被告王宝仓。被告张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早胜诉被告王宝仓、张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早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彩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