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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蒋某与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蒋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孙某甲。原告蒋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蒋某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蒋某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