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杨某,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住定州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军,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经常冷战,没有感情基础,与被告从2015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于2015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对方。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