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郭忠芳土地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郭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代表人张海丰,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韩文学,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郭忠芳,男,59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被执行人郭忠芳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0.5公顷土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12)双土仲案字第03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