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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利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