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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居士忠、居士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居士忠,居士亮,居士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居士忠,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居士亮,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居士林,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居士忠、居士亮、居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斐 百度搜索“”